第五部分

第五部分

任何住宅开发规划申请,在划分为住宅用途或住宅和其他用途的混合土地上,必须满足 2000 年规划和发展法(经 2015 年城市再生和住房法修订)第 V 部分的要求,与提供社会/经济适用房有关。 九个或以下房屋单元或地盘面积为 0.1 公顷或以下的住宅发展项目可豁免第 V 部分的要求,并可申请豁免证书。


第 22(2)(e) 条 2001 年规划与发展条例(经修订) 就申请者在获批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拟如何遵守第 V 部分条件的规定,就须作为规划申请的一部分提交的详细资料提出具体要求。 如果未提供这些详细信息,则无法验证规划申请。
建议第 V 部分适用的拟议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在提出正式规划申请之前联系规划当局,以建立第 247 节的规划前咨询。 房屋署的一名成员亦会出席这次谘询。


如何申请第 V 部分豁免证书?
你必须完成 豁免证明申请表连同 2 张场地位置和布局图、法定声明和土地登记图副本以及书面作品集详细信息一起转发给规划部门。 没有申请费。 如果已提交所有必需的信息,将在收到申请后 4 周内决定授予或拒绝豁免证书。
与您的规划申请一起提交的内容
为了满足第五部分的要求,您的规划申请应包括:
规划局根据该法案第 V 部分颁发的豁免证书,或者如果此类证书已申请但未颁发,申请表的副本,
OR
有关申请人提议如何遵守第 V 部分的详细信息
关于第五部分提案的规划申请中需要包括三个广泛的项目:
(i) 申请人打算如何履行其第五部分义务,即从经修订的 96 年规划和发展法第 3(2000) 条下的可用选项中选择首选选项。
(ii) 有关将提供的单位或土地的详情; 和
(iii) 财务方面 - 申请人需要向规划当局提供一个现实的估计总成本,选择的选项,以及用于计算这些成本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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